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1292号之二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江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江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查封、冻结被告上海江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85,530元的财产。被告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以原告已经撤诉为由要求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江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85,53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