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0782号
原告:**装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燕,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繁华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倪萍。
原告**装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繁华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装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装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晔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士群
书 记 员 王春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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