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武装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装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9517号
原告:**装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燕,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佘子盈。
原告**装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装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装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装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马 培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叶骄凌
书 记 员  叶骄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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