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武装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装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特普流体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执1844号
申请执行人:**装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特普流体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装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特普流体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19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装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特普流体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4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237.5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特普流体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特普流体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为沪CBXXXX的车辆,无其他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特普流体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但余额极少。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特普流体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沪CBXXXX的车辆,但因车辆老旧,残值极小,暂不要求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利华
审判员  朱 珮
审判员  王丽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宇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