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1392号
申请执行人:**装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492539R,住所地上海宝山区同济路3520号。
法定代表人:李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江燕,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兴市龙腾铸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2005784X,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黄泽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装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龙腾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3日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17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决,宜兴市龙腾铸造有限公司向上海宝钢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变更为**装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133万元。因被执行人龙腾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苏02执1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通过法院短信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龙腾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虽到庭申报财产,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3月17日、7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龙腾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行、保险、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龙腾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龙腾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龙腾公司在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招标保证金40000元,扣除执行费500元后,本院将案款39500元交付给申请人。
5、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龙腾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龙腾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宜兴市鲸塘工业集中区【不动产权证号:××】的房产一处及坐落于宜兴市××镇××村【不动产权证号:××】的不动产一处,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对上述不动产依法予以轮候查封,因上述不动产均设置抵押且被多案查封及轮候查封,本案若处置属于无益处分。
6、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至被执行人龙腾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镇××村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对被执行人龙腾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院于2021年7月5日通过电话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电话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款执行到位39500元,执行费5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查明的招标保证金进行了扣划,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沪仲案字第171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叶君
审判员 许乐群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菁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