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4814号
原告:山东家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纬一路以东经二路以南济南万达商业广场4号楼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F。
法定代表人:许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阁,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信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泰广场1号楼6楼A3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1T。
法定代表人:冯浩,总经理。
原告山东家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信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家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家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