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江南炉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霍山科皖特种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新江南炉业科技有限责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11485号
申请人:江苏新江南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立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022256860。
法定代表人:朱卫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霍山科皖特种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厂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7050075609。
法定代表人:陈象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新江南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霍山科皖特种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霍山科皖特种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霍山科皖特种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华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焱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