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江南炉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新江南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霍山科皖特种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执恢5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江南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022256860。
法定代表人:朱卫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和成,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霍山科皖特种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7050075609。
法定代表人:陈象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新江南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霍山科皖特种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依法作出的(2019)苏1181民初11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00000元。
经查,2020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江南炉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立案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20年8月1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11月17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50000元。
本院于2020年9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霍山科皖特种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衡山工业园迎驾厂社区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上述房地产有抵押,本案标的较小,暂时不宜处置。上述查封财产若需延长查封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查封的效力到期自行终止,其法律后果将自行承担。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年12月5日,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安徽霍山科皖特种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象青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3000元的决定,因其下落不明,故未能实际实施。
2020年12月1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权利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181民初11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虞 韵
审 判 员  张 忻
审 判 员  沙军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世增
书 记 员  王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