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江南炉业科技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江南炉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执保2513号
申请人:江苏新江南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022256860。
法定代表人:朱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贞辉,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兴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4050598653D。
法定代表人:张彬。
申请人江苏新江南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受理。申请人江苏新江南炉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新江南炉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国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虹
书 记 员 袁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