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10执47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金龟社区坪葵路151号卓宝厂实验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QFL9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坪劳人仲(石井)案[2021]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期间工资3454.55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11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571.55元,在扣缴执行费117元后将执行款14454.55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2021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本案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坪劳人仲(石井)案[2021]4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17元已扣缴,本案依法应予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