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104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乐诺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乐诺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7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移送,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