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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百勤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兆胜钻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百勤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99号天利中央广场701、708、709、710。
法定代表人:黄瑜,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昌,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兆胜钻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火车西站大二线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顾正青,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百勤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兆胜钻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2)新2801民初20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百勤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新疆兆胜钻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裁定认为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双方约定管辖权为建湖县人民法院违反了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约定管辖权无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权。2.本案双方承包范围为提速项目工程风险总承包,应当属于施工合同。上诉人在履行本案合同过程存在多种义务,并非单独的设备出租,符合施工合同特征,应当属于民事诉讼规定的专属管辖权。
新疆兆胜钻探有限公司辩称,本案系钻井工具租赁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MWD+涡轮+孕镶钻头技术服务合同》涉及钻井施工工程。钻井工程为地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和使用所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强,对主体资格要求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双方《MWD+涡轮+孕镶钻头技术服务合同》就项目承包内容、履行方式、结算方式、人员资质、工程施工要求及验收等作出明确约定并履行,双方之间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现深圳市百勤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主张上述工程的工程款,而与新疆兆胜钻探有限公司产生纠纷,本案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阿克苏地区拜城县,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点江苏省建湖县对本案有管辖权,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故该管辖约定无效。深圳市百勤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2)新2801民初204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海力且木·热合曼
审判员 杨   春   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童   凤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