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581号
原告:潘某,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京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潘某与被告新疆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潘某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