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一伍德工程有限公司

众一阿美科福斯特惠勒工程有限公司、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1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众一阿美科福斯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伟。

被申请人: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化九路**装卸站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叶旭光。

被申请人: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化九路**装卸站办公楼**v>

法定代表人:张志。

被申请人:舟山中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镇府路**

法定代表人:张志。

众一阿美科福斯特**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中际化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作出(2020)粤0404民初155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隧道北支行;账号:44×××25);二、冻结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开户行:锦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41×××45);三、冻结舟山中际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舟山中际化工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舟山市分行;账号:19×××10)。以上冻结金额以人民币6,783,470.68元为限。2020年4月14日,众一阿美科福斯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舟山中际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舟山市分行账号为19×××10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舟山中际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账号为19×××10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饶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恺

书记员钟得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