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执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众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伟。
被执行人: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化九路2039号装卸站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言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众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两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计审查服务费人民币4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32万元为基数,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付清款项时为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6元,保全费2,584元,向本院交纳(2021)粤0404执534号案件的执行费6,366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5,900,926元、项目管理专业工具费43,397.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402,1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人民币1,141,93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以人民币1,427,208.0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4日起,以人民币1,608,279.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5日起,以人民币1,492,14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7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54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交纳(2021)粤0404执535号案件的执行费58,906元,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通知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高栏港经济区石油化工石化九路东南侧的土地(权证号码:2××7)。
三、通过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经查明,被执行人负债高达3,791,603,278.76元。被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之一的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本院已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并移送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永韬
审判员 向立飞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