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霄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重霄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渝0108民初17694号
原告***与被告重庆重霄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霄建筑),第三人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本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甜涛、冯臻丹和第三人东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霄建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系文城华介绍到钢筋班组上班,陈斌和刘志强(刘述强)系班组负责人,平时由陈斌发放相应费用,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重霄建筑原名重庆渝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东本公司系东本茶园产业园标准厂房(三期)工程建设单位,重霄建筑系该工程施工单位。 根据证人黄局、文城华、陈斌的证言,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在案涉工地扎钢筋时,因跳板断裂,不慎从7楼的梁摔到6楼受伤,受伤后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医院住院,于2019年11月30日出院。原告是文城华介绍到工地上班,陈斌和刘志强(刘述强)系班组负责人,平时由陈斌发放部分生活费,年底统一结算工资。原告称并未和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钢筋班组最初是和一个劳务公司签的合同,2019年7月该劳务公司撤场,钢筋班组就由被告直接管理。 2020年7月29日,原告向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该委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法庭陈述为佐证。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龚泽勇
书记员  陈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