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9执2289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海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重霄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2020)渝03民终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重霄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海跃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强制重庆重霄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重庆海跃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214996元,一审受理费、保全费21000元,二审受理费12000元,维修费1392399.39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473133.5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以501546.0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2.强制重庆重霄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重庆海跃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劵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此后,本院到其注册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3号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0)渝03民终60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李晓勇
审判员 李银波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