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238民初2842号之一
原告巫溪县鸿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吉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重霄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巫溪县鸿耀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鸿耀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溪县鸿耀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52.14元,由原告巫溪县鸿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胥仲伦
书记员 贺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