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霄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臍庆市祥麟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财保296号
申请人:重庆市祥麟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重霄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称重庆渝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市祥麟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重霄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渝0108执保1281号执行裁定,对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37429.45元采取了冻结措施,后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并作出(2021)渝0108执保169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号某幢3-1、某幢、某幢3-1、内(1幢)、某幢3-6、某幢4-2、内(5幢)房屋、一期车库负某号、一期车库负某车库、一期车库负某车库及提供担保的机器设备54套(台)。现重庆市祥麟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解除上述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重庆市祥麟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号某幢3-1、某幢、某幢3-1、内(1幢)、某幢3-6、某幢4-2、内(5幢)房屋、一期车库负某号、一期车库负某车库、一期车库负某车库所采取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机器设备54套(台)所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明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中武
书 记 员 乔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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