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霄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重霄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执25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执行人:重庆重霄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东路****。
法定代表人:郑章蓉。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重霄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中,巫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溪劳人仲案字【2021】第5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重霄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执行标的额为88849.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5破申660号案件,已经受理重庆市巨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重霄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238执25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万卿
审判员张梯均
审判员黄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帅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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