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霄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重庆重霄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8执409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广福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平。
被执行人:(曾用名:重庆渝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3号6楼。
法定代表人:邓成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被执行人重庆渝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一案中,本院要求被执行人重庆渝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处罚款等费用,并且承担执行费。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网络银行(含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等)、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权股份、工商信息等财产状况;依法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将被执行人重庆渝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勇 贵
审   判   员   夏    文
审   判   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洪 毅
                              书 记 员     陈 佳 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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