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2执22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0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重霄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3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060368。
法定代表人:郑章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2民初2661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0 655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80 655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渔船、工商总局、船舶情况进行了查询; 3、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执行标的180 655元为限额、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4、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2执22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其 柱
审 判 员 范 胜 强
审 判 员 扈 家 瑜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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