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盛绿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宏盛绿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温都水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民初10385号 原告:北京宏盛绿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活动中心北侧100米车队大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温都水城水梦奇缘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创业园温都水城水空间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宏盛绿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绿佳)与被告北京温都水城水梦奇缘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都水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盛绿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温都水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盛绿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6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3月18日签订《温都水城水娱乐度假综合体升级改造项目室外连廊加固、改造,造浪池舞台及楼梯,电梯井道钢结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分4笔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额的20%,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额的60%,项目开业后支付合同额的15%,5%的质保金2年后支付,工程期限为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4月24日。原告依约进行施工,并按时完工验收。本项目已于2021年7月15日开业,但被告仅支付了762000元工程款,剩余264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温都水城辩称,对于合同签订事实及我方已支付的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但原告有一项工程没有做,即17根独立基础未做加固处理,该部分工程价值74000元,应从工程总价中扣减。对于其余工程款,我方同意支付,但因疫情,我方支付能力相对较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18日,北京温都水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该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更名为北京温都水城水梦奇缘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宏盛绿佳(承包方、乙方)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一条“工程名称”约定:室外连廊加固、改造,造浪池舞台及楼梯,电梯井道钢结构制作及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第二条“工程地点”约定: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创业园温都水城水空间1号。第四条“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主要约定:1.以包工包料、包制作、包运输、包质量、包工期的形式承包本工程。工程量包括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标准与规范等完成工程施工的所有内容。2.工程价款按施工图纸乙方清单报价投标,总价为108万元,其中:室外连廊加固、改造,88万元;造浪池舞台及楼梯,13万元;电梯井道新增钢结构,7万元。3.合同暂定价格说明:固定总价(不因市场价格波动做任何调整)。第十条“工程进度款付款方式”约定:1.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总额2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2.乙方在工程完工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总额6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60%。3.到本项目2021年正式开业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总额1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再支付合同总额的15%。4.暂扣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两年满后,无质量及后续遗留问题,乙方提出付款申请,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总额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再支付合同总额的5%余款。第十五条“违约责任”主要约定: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天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施工合同》签订后,宏盛绿佳进行了施工。2021年6月3日,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温都水城分别于2021年3月25日、2022年1月21日、2022年1月28日向宏盛绿佳支付工程款216000元、216000元、330000元,共计762000元,宏盛绿佳向温都水城提供了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诉讼过程中,宏盛绿佳主张涉案工程项目于2021年7月15日开业,温都水城主张该项目开业时间为2021年7月18日。 2022年8月2日,宏盛绿佳开具票载购买方名称为“北京温都水城水梦奇缘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000元、64000元,合计金额为264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邮寄至温都水城。温都水城于2022年8月3日签收该邮件。 诉讼过程中,温都水城主***绿佳有部分工程未施工,宏盛绿佳对此陈述不予认可。温都水城以宏盛绿佳未依约提供涉案工程的结算资料及工程款发票为由,主张不应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宏盛绿佳与温都水城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施工合同》签订后,宏盛绿佳完成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其有权向温都水城主张工程款。按照《施工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涉案工程价款108万元系固定总价,现温都水城辩称宏盛绿佳有部分工程未施工,应扣减相应价款,但就其主张,温都水城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按照《施工合同》第十条约定,到本项目2021年正式开业、温都水城收到宏盛绿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温都水城应支付工程款至合同总额的95%,即1026000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涉案工程项目于2021年7月18日开业,温都水城于2022年8月3日收到宏盛绿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温都水城应于3个工作日内即2022年8月8日前支付工程款额至1026000元。现温都水城已支付762000元,故宏盛绿佳要求温都水城支付其余工程款264000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按照《施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温都水城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按每日5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现宏盛绿佳自愿降低违约金计算标准,主张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不持异议。温都水城认为宏盛绿佳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不予采信。违约金应自2022年8月9日起计算,宏盛绿佳主张自2021年7月19日起计算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温都水城水梦奇缘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宏盛绿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4000元; 二、北京温都水城水梦奇缘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宏盛绿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6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宏盛绿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计2630元,由北京温都水城水梦奇缘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