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鸿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某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3民初176号 原告:北京***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OOH8QA9G。 法定代表人:白建燊,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X街道XX街XX号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篡江县人,现住重庆市篡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22XXXX4********。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压东,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北京***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高 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