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23民初1396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
辽宁省康平县小城子镇三家窝堡村齐家组01679。
被告: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小城子镇三家窝堡村民委员
会,住所地康平县小城子镇三家窝堡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沈阳绿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
市沈北新区***13-1号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小城子镇三家窝堡村民委员会、沈阳绿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楠
书 记 员 高 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