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绿雨林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小城子镇三家窝堡村民委员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23民初1396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 辽宁省康平县小城子镇三家窝堡村齐家组01679。 被告: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小城子镇三家窝堡村民委员 会,住所地康平县小城子镇三家窝堡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沈阳绿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 市沈北新区***13-1号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小城子镇三家窝堡村民委员会、沈阳绿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楠 书 记 员 高 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