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1914号之一
原告查普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新泰丰门业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韩硕门业销售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查普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查普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富新泰丰门业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韩硕门业销售中心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查普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查普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晔
审 判 员 臧文刚
审 判 员 于佳虹
法官助理 许 敏
书 记 员 赵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