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普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廊坊市格涌商贸有限公司与查普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91民初1170号
廊坊市格涌商贸有限公司与查普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廊坊市格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格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4元由原告廊坊市格涌商贸有限公司。
审判员  田平
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