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民初491号
原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芙蓉道4号1幢。
法定代表人苏连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喜、高芸,河北邦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7年2月2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原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5元,由原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