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2)忻府执字第201-1号
申请执行人忻州市瑞成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原忻州市锅炉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忻州地区云母材料厂。
第三人山西汽运集团忻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忻州市逯家庄温泉路**。
法定代表人常彪,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忻州市锅炉安装公司与忻州地区云母材料厂欠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忻州地区云母材料厂于2002年由第三人山西汽运集团忻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忻州地区云母材料厂变更为山西汽运集团忻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常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