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瑞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忻州市瑞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981执1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忻州市瑞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北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褚某。
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长梁沟镇羊圈沟村。
法定代表人:任某。
本院在执行忻州市瑞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的后勤中心账户存款57943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俊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