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生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天柱平集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贵州恒生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627民初1784号
原告:天柱平集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
法定代表人:彭文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粟泽福,贵州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萍,贵州黔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恒生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
法定代表人:郝占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连山,男,1991年生,住天柱县。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天柱平集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贵州恒生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柱平集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柱平集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被告贵州恒生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德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龙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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