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627民初406号
原告: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〇一地质大队。
住所地:凯里市红州路**。
法定代表人:覃英,该大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美,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浩,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恒生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柱县凤城镇北部新区大桥旁锦绣花园A1栋35、36、37、38、39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郝占营,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〇一地质大队诉被告贵州恒生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〇一地质大队于2018年4月4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〇一地质大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〇一地质大队负担。
审判员 杨俊渠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杨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