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生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一地质大队与贵州恒生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627民初408号

原告: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一地质大队。

法定代表人:覃英,职务:队长。

委托代理人:唐永浩,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桂美,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恒生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占营,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一地质大队诉被告贵州恒生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一地质大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志连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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