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627民初408号
原告: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一地质大队。
法定代表人:覃英,职务:队长。
委托代理人:唐永浩,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桂美,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恒生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占营,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一地质大队诉被告贵州恒生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一地质大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志连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