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3执保165号
申请人: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协作路火车站北侧郴州电脑城二期。
法定代表人:谷妮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廖诗鹏,湖南久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万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金善朝,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青园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乔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以(2021)湘1023民初15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117072元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211707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文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利兵
书 记 员 李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