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财保34号
申请人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浪口工业园54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90502T。
法定代表人王德林。
委托代理人王流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青园街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1836660XC。
法定代表人乔辉,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以9594696.42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594696.4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梦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