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板栗购销专业合作社与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1415号
原告:北京***板栗购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渤海所村69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世雷,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青园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乔辉。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55号。
负责人:邓娜。
原告北京***板栗购销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板栗购销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板栗购销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板栗购销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板栗购销专业合作社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虹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伟
书 记 员 潘 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