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零某某信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金川县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3925号之一
原告:成都三零***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云华路333号1栋5**4至8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金川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金川镇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藏族,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阿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马江街2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羌族,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共金川县政法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金川县勒乌镇屯上街6号。
负责人:***加,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恒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3**10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青园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三零***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金川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阿坝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共金川县政法委员会、四川恒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预收案件受理费。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向原告成都三零***信实业有限公司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成都三零***信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三零***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438元,减半收取计9219元,由原告成都三零***信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余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