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河南浩之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2577号 原告:河南浩之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0号院4号楼3**2层28号,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1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利丰国际大厦6层604、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167255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青园街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1836660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浩之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河南浩之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施工费227,583元,违约金11,396.61元(按年息3.7%从2022年1月21日暂时计算至2023年5月29日,实际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238,979.61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2月1日签署了施工外包合同协议书,约定将“**市区交通安全设施完善二期”工程项目交由原告承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整个工程的施工,工程量最终金额为1,137,847元。但被告在支付了910,264元费用后,仍下欠227,583元。原告虽多次向其催要,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拒绝支付。另查明,“**市区交通安全设施完善二期”工程项目的中标单位为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是被告从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处承包后又再次转包给原告承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工程实施内容为新建和改建信号灯系统和新建电子警察系统和新建标牌,本案所涉合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与被告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河南华安保全智能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为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本案应由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