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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中枢建筑建材总公司与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民辖终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泸西县中枢建筑建材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泸西县中枢镇九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青园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泸西县中枢建筑建材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2023)云2527民初3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泸西县中枢建筑建材总公司上诉称,1.依法撤销泸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2527民初3392号民事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弥勒市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定结果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我国《建筑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同时该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从《建筑法》的规定来看建设工程应该包括设备安装,对此我们还可以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得到印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在第2条第2款中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这里的设备安装并没有特指是什么设备安装,也没有排除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安装。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5.13.2电子系统工程可分为雷达导航与测控系统安装工程、计算机及应用和信息网络安装工程、通信和综合信息网络安装工程、监控系统电子自动化安装工程、电子声像系统安装工程、电磁兼容系统安装工程、轨道交通控制系统安装工程、电子机房安装工程。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工程系于安防工程,全称是“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是指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等活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安防工程是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的一部分。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中都包括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也就是说,只要是取得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才可以承接安防工程的施工。由此可见,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依法均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被上诉人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不仅要向提供公共视频监控系统所需要的全部设施、设备,还要提供安装、调试、验收、售后维修等服务,且双方约定的价款中含有安装、维修等费用,应是工程款。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弥勒市2020年城镇棚户区改造竹园镇建设项目合同》其性质依法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一审法院仅以安装费用占比较小,认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设工地在弥勒市,作为公共视频监控系统一经安装并投入使用,便形成市政公共设施的一部分,具有与市政公共设施容为一体,具有不动产的属性。一审法院错误的将双方签订的《弥勒市2020年城镇棚户区改造竹园镇建设项目合同》认定为买卖合同,导致一审法院适用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作出了错误的裁定。本案的法律关系依法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不适用应诉管辖。因涉案工程实际所在地为弥勒市,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为弥勒市。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泸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2527民初3392号《民事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弥勒市人民法院管辖。 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双方签订了《弥勒市2019年城镇棚户区改造竹园镇朋普片区建设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该合同是买卖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分类标准》5.13.2“电子系统工程分为:雷达导航与测控系统安装工程;计算机及应用和信息网络安装工程;通信和综合信息网络安装工程;监控系统电子自动化安装工程;电子声像系统安装工程;电磁兼容系统安装工程;电子机房安装工程。”故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工程所在地位于弥勒市竹园镇,弥勒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虽双方在《弥勒市2019年城镇棚户区改造竹园镇朋普片区建设项目合同》及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约定无效。综上所述,上诉人泸西县中枢建筑建材总公司主张撤销泸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2527民初3392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案件移送至弥勒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费承担问题,因本案不涉及诉讼费,故本院不作评判。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泸西县人民法院(2023)云2527民初33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弥勒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