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蜜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伊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陕西蜜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3832号
原告:西安伊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U45MM00。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女,198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房,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号:152XXXX****XXXXXXX。
被告:陕西蜜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6TKUHC1W。
法定代表人:许晓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伊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陕西蜜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伊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西安伊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咏梅
 
二0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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