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执异110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亲兄弟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五街38号院3号楼6层625。 法定代表人:张成超,执行董事。 被追加人:***,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户籍地重庆市。 在本院执行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亲兄弟搬家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称:申请追加***为(2022)京0102执7976号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亲兄弟搬家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2民初16638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京0102执7976号,后因北京亲兄弟搬家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据查,***为北京亲兄弟搬家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5年12月31日,未实际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准许。 ***称,公司未实际经营,我也无力偿还债务。 经审查查明: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亲兄弟搬家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2民初1663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北京亲兄弟搬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二、驳回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依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5月5日,本院以(2022)京0102执7976号立案执行。因北京亲兄弟搬家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8月29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北京亲兄弟搬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张成超、***,二人均认缴出资5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35年12月31日,未实际缴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一般情形下,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不予支持的。但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可以加速股东出资到期。在公司具有破产原因的情况下,考虑到公司破产或强制清算后,无法再要求股东按照原履行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会实质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应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加速出资到期。本案中,北京亲兄弟搬家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北京亲兄弟搬家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认定北京亲兄弟搬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有破产原因,可对北京亲兄弟搬家有限公司的股东***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即使未至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期限,其也应在未足额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2022)京0102执7976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二、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北京亲兄弟搬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