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新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执1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168号东湖创新中心13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新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经济开发区麻桥路02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松,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新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7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材料;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申请人暂时未申请评估拍卖。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相关情况,申请人未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敦胜
审 判 员 汪 磊
审 判 员 叶光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翔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