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终 本 裁 定 书
(2020)皖0323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固镇县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营业地固镇县城关镇体育东巷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568061434。
负责人:黄斌,该产业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玮,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固镇县久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浍河欣城46号楼0单元1-2层S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564990150P。
法定代表人:孟少华(已故),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固镇县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与被执行人固镇县久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23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固镇县久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5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存款、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
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
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崔北平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