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323民初747号
原告:固镇县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营业地固镇县城关镇体育东巷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568061434。
负责人:黄斌,该产业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固镇县久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浍河欣城46号楼0单元1-2层S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564990150P。
法定代表人:孟少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固镇县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以下简称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与被告固镇县久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源商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被告久源商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久源商贸支付欠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租金9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久源商贸负担。事实和理由: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久源商贸于2017年3月1日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将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的广告位租赁给久源商贸做广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租金为7万元,合同签订付50%,即35000元,广告牌安装完毕付清余款,租赁期满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合同签订后久源商贸支付35000元租金,直至合同期满,久源商贸也没有支付剩余租金。2018年5月15日,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久源商贸又签订了《广告位租赁合同》,将上述广告位又租赁给久源商贸使用,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租金6万元,合同签订付50%,即30000元,合同生效后6个月支付剩余费用,租赁期满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现租赁期限已满,但久源商贸至今没有按约定支付费用。为维护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支持诉讼请求。
久源商贸辩称,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诉状的陈述属实,但诉请的金额应当在95000元中扣除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从久源商贸处拉酒的酒款312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日,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久源商贸协商一致,签订了《广告位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将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位于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的广告位租赁给久源商贸做广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租金为7万元,合同签订付50%,即35000元,广告牌安装完毕付清余款,租赁期满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合同签订后久源商贸支付35000元租金,直至合同期满,久源商贸也没有支付剩余租金。2018年5月15日,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久源商贸又签订了《广告位租赁合同》,将上述广告位又租赁给久源商贸使用,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租金6万元,合同签订付50%,即30000元,合同生效后6个月支付剩余费用,租赁期满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现租赁期限已满,但久源商贸至今没有按约定支付费用。
上述事实有《广告位租赁合同》、收据复印件、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久源商贸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久源商贸欠付租赁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承担支付欠款的民事责任。久源商贸以其公司账本的记账内容主张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从久源商贸处拉酒应折款从租金中扣除,但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对此不予认可,本院亦无法查清,因此该主张不予以采纳。故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要求久源商贸支付租金95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固镇县久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固镇县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支付租金9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8元,由被告固镇县久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霄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鸿洁
书记员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