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323民初653号
原告:固镇县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体育东巷33号。
负责人:黄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蚌埠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司法局东侧原城关国税分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心胜。
原告固镇县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以下简称路灯管理所)与被告蚌埠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灯管理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王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粤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灯管理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粤通公司支付所欠广告牌制作安装费用10064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4日,我方与粤通公司签订一份《固镇县胜利南路广告画面及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粤通公司将固镇县城关镇胜利路下穿一至方前路道旗的广告画面及广告牌委托给我方制作安装,由粤通公司提供广告小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安装完毕,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顺延,制作安装费用为10064元,安装制作完毕一次性支付10064元。我方全部制作安装完毕后一周内,粤通公司必须组织正式验收,如不组织验收,我方可视同粤通公司验收合格。后我方如约履行合同,粤通公司却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制作安装费用10064元。
粤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4日,粤通公司工作人员胡伟建以“恒大滨河左岸”名义与路灯管理所签订一份《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路灯管理所为“恒大滨河左岸项目”制作安装位于固镇县××路××路××路××道旗;20个工作日内制作安装完毕,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雨、雪、四级以上大风)工期顺延;价款为10064元,安装制作完毕一次性支付。后路灯管理所按约定制作安装了写有“浍河之畔一线河景”、“恒大滨河左岸”广告内容的道旗,现粤通公司未提供关于付款情况的证明。另查,“恒大滨河左岸”项目的建设单位是粤通公司。
本院认为,胡伟建作为粤通公司工作人员,以“恒大滨河左岸”的名义,与路灯管理所签订了为粤通公司建设的“恒大滨河左岸”项目做广告的道旗的《制作安装合同》,即使其不具有签订该合同的委托授权,也构成对粤通公司的表见代理。现路灯管理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制作安装义务,粤通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价款。现粤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制作安装费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路灯管理所要求粤通公司支付制作安装费用1006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蚌埠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固镇县园林路灯管理所产业中心制作安装费用100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元,由被告蚌埠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