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84民初817号
原告扬州龙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扬州龙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龙鑫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龙鑫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市龙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孝卫
书记员 刘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