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321民初947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成都中成创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3栋6层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中成创科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计61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