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凡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北京瑞凡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1民初11665号 原告: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17号院1号院11层11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瑞凡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11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北京瑞凡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瑞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9.2万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2万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10月就周口店科普体验馆项目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地点是位于北京房山的周口店科普体验馆的展厅改造项目由原告组织包工队进行承包施工。另约定工程付款方式为: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50%预付款,乙方开始制作。2.项目完成,交付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全部尾款。截止2019年12月30日,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原告完成工程量总价为500000(伍拾万)元。但是被告并未按照约定付款。现本案项目已交付业主使用一年多,被告在断断续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对剩余的292000元工程款拒不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特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受理。 瑞凡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所诉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但被告不能按时付款并非故意,实在是因为项目完工后,新冠疫情爆发,并且持续3年之久,期间因疫情原因,导致很多个项目不能按时开工,最终被取消。被告资金链断裂,导致未能及时付款。不认可违约金金额,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被告未能按时付款,自知理亏,所以原告找被告催款,并要求被告签署欠款协议及欠条时,被告迫于无奈按照原告提供的模板**、签字,对于欠款协议和欠条约定的违约金,被告不认可。根据欠条约定,欠款协议已经作废无效。欠条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年利率为18%,远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被告请求调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8月31日,瑞凡公司(甲方,发包单位)与**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周口店科普体验馆改造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工程合同》),约定由**公司承包周口店科普体验馆改造项目,工程地点为北京房山,承包范围为展厅改造。合同工期为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合同价款为50万元。付款方式为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50%预付款,乙方开始制作;项目完成,交付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全部尾款。该合同同时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瑞凡公司与**公司均在该合同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分别在合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处签字。 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瑞凡公司陆续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21年2月9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明确瑞凡公司尚欠**公司292000元。2022年1月31日,瑞凡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北京瑞凡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因周口店科普体验馆项目欠***工程款尾款¥292000.00元(大写:贰拾玖万贰仟元整)。原定于2021年7月1日之前支付,因资金周转困难,未支付。北京瑞凡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承诺于2022年4月30日前付清。原欠条作废。如未按时支付合同款项,则自到期日起向***每日支付万分之五作为违金。法人与公司有连带责任。”因瑞凡公司一直未给付上述款项,**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瑞凡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公司已依约完成施工,瑞凡公司在给付部分工程款后一直未给付剩余款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清偿责任。现瑞凡公司认可尚欠**公司工程款292000元,本院不持异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瑞凡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公司要求瑞凡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瑞凡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92000元及违约金(以29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北京瑞凡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