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迎执字第00158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庆石油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民二终字第000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庆石油分公司银行存款200874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