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安庆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722民初2332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枫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安庆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长青路**。
法定代表人:潘翀,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安庆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19元,减半收取8259.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翟枞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